1.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至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代理人稱: 本件標的久無人居住,前門因銹蝕門鎖無法開?,後門無上鎖敞開,屋內堆積廢棄之雜物,無 水電,天花板塌陷,有漏水現象。
2.
依據民國114年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1141地號屬第二種住宅 區,建蔽率50%,容積率200%,使用上須依【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碇內附近地區)細部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相關規定辦理)】、屋況:本棟建物屬四層樓公寓一 樓,前後都有增建,內部堆有不少雜物,散落各處,積塵已久,牆壁、天花板及牆面,多處龜 裂及油漆剝落,客廳天花板木板隔層部分塌陷,10241建號(增建部分)其中1.05平方公尺使用鄰 地同段1141-6地號。」等語。
3.
系封建物前後均有增建(經地政機關合併編為10241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 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 明,應買人投標前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5.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回 覆經該分局查詢均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 市政府回覆該址並非列管之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 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 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 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 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6.
本件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除買受人為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外,變 賣分割共有物之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順位優先於非變賣分割共有物之其餘土 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 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10241建號另占用基隆市暖暖區源遠段1141-6地號土地(非本件變價拍賣標的)。據土地所 有權人略稱:「被繼承人並無告知系爭土地之任何資訊,故就本人所知,未曾有租賃或使用借 貸情事。」等語。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尚須通知上開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是否依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