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7月17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 場,在場人蔡慶福稱其自111年7月21日向債務人承租,為口頭承租,租金每月新台幣一萬元, 系封房屋無增改建情形,無分管停車位,停車位係住戶抽籤使用。
3.
關於系封房屋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情事,在場人 及114年出具之估價報告稱皆無上開情。另該報告又略稱:1128-8地號屬都巿計畫內住宅區(住
4.
,關於有無嚴重漏水,經進入室內勘查,無嚴重漏水情形、巿場之生活機能普通、大眾運輸 條件為區域內停車場便利性稍劣,整體而言交通便利性普通等語。又本院於查封後發函主管機 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14年7月29日回覆該址未有發 生,並經該分局派員前往詢問該處未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本院並無從確保在場人、估價報 告及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 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 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 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 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5.
本件系封房屋有第三人居住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10.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