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門牌基隆市 暖暖街83號房屋前方道路用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 點交。
4.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且該地號土地並無成立三七五租 約。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 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 買之參考。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依據基隆市政府114年2月18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40206491號函略載:279地 號土地經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未有申領建築 執照記錄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 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 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 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