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12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 鑑價人員到場,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10地號位於基隆市暖暖區興隆街14-2號建 物東北方約21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
3.
115地號位於上開建 物東北方160公尺處、東南方150公尺處、南方160公尺處、東南方約250公尺 處,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4.
10地號、29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墳墓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此二地號 目前正辦理「基隆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惟尚未完成 法定程序,請投標人注意,不得異議;83地號、101地號、115地號之土地使用分 區為保護區。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9.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200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