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14地號為兩相連之土地,坐落於基 隆市八堵路185巷9號建物東南方30公尺,為零星菜園及雜草地。又地政機關指 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 因多為雜樹林,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 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 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 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別之土地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 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 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 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 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4.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111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 宅區(住
5.
,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 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 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 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 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