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父在場稱系爭建物為其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無增改建情 形,客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天花板滲水、房間及廚房滲水嚴重,有時甚至積水,天花板、 牆壁油漆剝落及發霉。無分管停車位。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稱系爭房屋有嚴重漏水之情形,非海砂屋及輻射屋,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及輻射屋並不清楚。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275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