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32318甲

新北市瑞芳區吉慶段1124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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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6/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15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7.8
保證金:
13.6
總坪數:
17.5
坪單價:
3.9萬/坪
持分地坪:
17.5 坪
總現值:
96.4 萬
拍後增值:
28.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交通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吉慶段 1124地號,面積 115.5 m2,持分 1/2,67.8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6/5/20,總底價 93.7萬,保證金 18.8萬,坪單價 5.4萬/坪,流標
2拍,2026/6/17,總底價 79.7萬,保證金 16萬,坪單價 4.6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12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 北市瑞芳區大埔路東泰新村20號房屋前方之道路用」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 區之交通用地,為社區巷道,交易情形極劣,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及學校 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劣」等語。
4.
本件甲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 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 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 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6.
本件土地之現況,應為讓不特定的公眾為必要通行之用,一開始時所有權 人並未阻止,且供公眾通行時間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若該土地確屬民法 上所稱之既成道路,或日後經訴訟程序確定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土地使用 上自須受有限制,不得排除其他人出入通行而負容忍不特定人通行之義 務,故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詳加注意。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瑞芳區 吉慶段 1124地號
115.5 m2 × (1/2) × 16,700 元 - 67.8 萬元
= 2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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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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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坪 / 4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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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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