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67及1070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汐 止區大同路三段605號房屋及貨櫃屋部分佔用,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權源不明, 該建物及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1064地號位於上開房屋向西北偏北約25公 尺,現場為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