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4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50地號位於門牌號碼 基隆市七堵區長安街47之8號(福興宮)南方約120公尺處,現況部分為菜圃, 部分為雜木林。」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2.
。惟現在實際情形及 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依據民國113年4月到院之估價報告略稱:「土地臨街 正面?度:未直接臨路;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在一公里以上;大眾運輸條件: 以火車運輸及市公車為主;個別因素分析:位處偏遠,鄰近均為雜木林,市場 性差。」等語。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 60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 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 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不得異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