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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518-19地號土地部分面積為停車場,部分面積為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 區明德二路15之1號號』房屋(以下簡稱15-1號房屋)旁增建之鐵皮屋占用。」 等語。 民國114年9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土地使用分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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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制法 令:都市計畫法、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計畫)案。本案518-19地號土地依謄本記載,內有部分法定空地。無 法單獨建築。位於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二路1巷102號房屋前方之土地,目前使用 現況大部分為水泥空地畫設9個停車位、部分為柏油路畫設1個停車位、部分為 明德二路15之1號2樓側面增建占用。上開10個車位,現由第三人出租於附近住 戶。臨路狀況:明德二路1巷。地勢平坦。交通運輸便利性佳。部分為法定空 地,及土地中有一高壓電塔。」等語。又系封土地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投標人於應買前應自行向權責認定機關(例如:基隆市政府)查明確認。本件 拍定後,倘有公用地役關係或(袋地或其他)通行權之相關爭執,均由拍定人 自理。本件僅拍賣土地(1筆)應有部分,上開15-1號房屋(含增建鐵皮屋)、汽車均 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 標的。前揭15-1號房屋(含增建鐵皮屋)、汽車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 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 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