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聲請人本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導往執行。聲請人開門入內, 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堆放大型家具及多個黑色塑膠垃圾袋。聲請人稱,增建四樓堆放相對人所遺留之物 品,而從四樓有室內梯通往五樓,目前出租給第三人居住使用。另四樓房間多處有滲水及牆壁剝落,牆面有裂 縫。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四樓前後陽台為增建,五樓整層為增建。」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凝土加 強磚造之四層樓公寓。屋齡約47.3年。室內房間之牆壁有裂縫、部分牆壁有壁癌,屋內狀況維護保養普通。」等 語。
4.
本件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不得聲明參與分配且無特別變價程序之適用。
5.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 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程序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並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 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故請 聲請人、相對人、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