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 分別出價。
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8.
509建號皆無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增建;51建號位於社區會客中心等公共設施,無門牌懸掛。據債務人在場 稱,62建號目前由伊自行居住使用,且該屋所有權範圍僅為
9.
2樓,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 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 所載,11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206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 地;標的屬鋼筋混凝土造4層住宅1+2樓建物一戶,面臨6米社區道路,社區名稱「觀景山林」, 社區出入口及車道出入口設置於學府路9號管理室旁,地形呈不規則形,建物外觀維護良好;51 建號為社區公用空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110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 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 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