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法院於113年5月28日至現場查封時,係出租予第三人蔡O龍占有使用,租期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5年4月14日止。
2.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法院114年7月14日執行命令除去,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