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女兒在場稱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無出租予他 人,且房屋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現場房屋有一面牆壁嚴重油漆剝落及壁癌等狀 況。本件拍定後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359地號土地位於五 股區工商路99巷24號住宅大樓後方,無法通行至現場,有雜物及鐵皮阻擋,為兩棟建物 間的小巷;358地號土地位於五股區工商路99巷24號住宅大樓左後方,同為高樓間的小 巷,前開兩筆土地均無法自現場及空拍圖判斷其上有無建物占用。本件拍賣之
3.
359 地號土地為71使字第638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22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 地),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須與本件建物併同移轉。
4.
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 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 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 投標人注意,評估後再行投標。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 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 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