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 拍賣之1172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340230北方及西方,為原始森林,其上有2 間鐵皮屋占用,其中一間鐵皮屋未見門牌懸掛,但於鐵皮上有149巷74號之 26噴漆,另一間鐵皮屋則無門牌號碼,此二建物有占用執行標的。前案執 行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定位編號340342號路燈 至新芳工廠處,有豬舍及2間鐵皮屋坐落其上,債務人在場稱該豬舍係其所 有,作為養豬使用。另依鑑定報告記載117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凌雲路1 段149巷76號之地上建物坐落,土地現況為道路、旱田、墳場、工廠、倉 庫、畜牧場使用。上開豬舍、鐵皮屋、地上建物等均不在本件查封拍賣範 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土地係屬林口特定區計畫之保護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 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五股區公所,現尚未能查 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 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 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 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 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 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
5.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 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