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拍賣 之1172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340230北方及西方,為原始森林,其上有2間鐵皮屋 占用,其中一間鐵皮屋未見門牌懸掛,但於鐵皮上有149巷74號之26噴漆,另一 間鐵皮屋則無門牌號碼,此二建物有占用執行標的。前案執行時,據地政人員 現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定位編號340342號路燈至新芳工廠處,有豬舍 及2間鐵皮屋坐落其上,債務人在場稱該豬舍係其所有,作為養豬使用。另依鑑 定報告記載117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凌雲路1段149巷76號之地上建物坐落, 土地現況為道路、旱田、墳場、工廠、倉庫、畜牧場使用。上開豬舍、鐵皮 屋、地上建物等均不在本件查封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 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土地係屬林口特定區計畫之保護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 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五股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 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 府工務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 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提出其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 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