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上有多間鐵皮屋,但掛有「西 港區?張?7-5號、7-6號」二個門牌號碼。
4.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 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 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 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 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 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10.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4.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 建築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 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 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 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1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6.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