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4南金職亥573

臺南市安定區管寮段14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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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3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19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0
保證金:
8
總坪數:
17.8
坪單價:
2.3萬/坪
持分地坪:
17.8 坪
總現值:
21.1 萬
拍後增值:
-18.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149地號,面積 214 m2,持分 1/25,4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149-1地號,面積 4 m2,持分 1/25,1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安定區 港子尾段 1712地號,面積 1,251 m2,持分 1/25,35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11)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一樓小廟宇占用之基地,部分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空地,編號3土地為雜草、雜樹之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3.
2土地為袋地未直接臨路,現況部分廟宇(鐵皮屋)、部分空地,編號3土地現況為短期經濟作物。上開建物、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編號
9.
2土地上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0.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公司應買,本公司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1.
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來函稱:系爭土地係屬57年安定農地重劃區土地,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佈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12.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149地號
214 m2 × (1/25) × 2,400 元 - 4 萬元
= -1.9萬元
2.
臺南市 安定區 管寮段 149-1地號
4 m2 × (1/25) × 2,400 元 - 1 萬元
= -1萬元
3.
臺南市 安定區 港子尾段 1712地號
1,251 m2 × (1/25) × 3,800 元 - 35 萬元
= -16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4
1拍 不點交
18.5 坪 / 185 萬
2025/11/12
2拍 不點交
35 坪 / 448.8 萬
2025/11/5
2拍 不點交
15.6 坪 / 13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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