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部分為一樓小廟宇占用之基地,部分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空地,編號3土地為雜草、雜樹之空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3.
2土地為袋地未直接臨路,現況部分廟宇(鐵皮屋)、部分空地,編號3土地現況為短期經濟作物。上開建物、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2土地上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0.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公司應買,本公司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1.
據台南市政府地政局來函稱:系爭土地係屬57年安定農地重劃區土地,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佈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12.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