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404棟次建號建物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
4.
2樓經營縫紉成衣工 廠(有升降貨梯),3樓為住家使用,頂樓為平台。屋內有家具、堆置雜物、神明廳(恭奉 神像、祖先牌位),有壁癌(1樓天花板、1至3樓牆壁)。債務人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 自住,無出租、無出借。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5.
683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7.
1404棟次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13.
683地號土地及820建號建物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六、1404棟次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有被 拆除之危險,無法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