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3月2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52-4地號現上有 廢棄磚造平房(無門牌);另據鑑定報告書記載,現場勘察標的地上現有數 間破損建物,建物部分為爬藤類植物覆蓋,部分為水泥空地,本案土地僅有一小部分臨現有巷道,且標的與巷道存在高地差,目前無法直接由巷道 進出,目前係由鄰地651地號或652-3地號便道進出。又本件係拍賣債權人 及債務人共有之土地,上開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 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變賣共有物 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3.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 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4.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 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 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 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