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合21048

臺南市大內區內庄段652-4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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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8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45
保證金:
69
總坪數:
62.3
坪單價:
5.5萬/坪
持分地坪:
62.3 坪
總現值:
121.5 萬
拍後增值:
-223.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大內區 內庄段 652-4地號,面積 205.9 m2,持分 1/1,345 萬
法院筆錄 (7)
2.
民國114年3月2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52-4地號現上有廢棄 磚造平房(無門牌);另據鑑定報告書記載,現場勘察標的地上現有數間破損建 物,建物部分為爬藤類植物覆蓋,部分為水泥空地,本案土地僅有一小部分臨 現有巷道,且標的與巷道存在高地差,目前無法直接由巷道進出,目前係由鄰 地651地號或652-3地號便道進出。又本件係拍賣債權人及債務人共有之土地, 上開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 不點交。
6.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 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惟於民法第824條規定之共有人不行 使上開優先承買權時,其他共有人始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行使優先承買 權。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8.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 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大內區 內庄段 652-4地號
205.9 m2 × (1/1) × 5,900 元 - 345 萬元
= -22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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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坪 / 5.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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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6.6 坪 / 37.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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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 不點交
186 坪 / 32.4 萬
2025/6/24
特拍 不點交
233.3 坪 / 64.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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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12.1 坪 / 35.9 萬
2025/6/17
特拍 不點交
13.5 坪 / 61.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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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24 坪 / 112.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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