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4年2月7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大內區內庄70之7號」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為雜樹林,編號3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上有「門牌號碼:大內區內庄68之1號」建物坐落,編號4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大內區內庄68號」建物坐落,編號5土地為道路用地。
4.
前案(112年司執字第95129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北側臨約8公尺寬之道路,地形呈梯形,現況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透天建物「門牌為內庄70之7號」,編號
5.
4土地相連,其中編號2土地為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現況部分有建物之小部分坐落,餘為雜草空地,編號
6.
4土地合併使用,現況地上有停車棚數座,未辦保存登記磚造平房、鐵皮屋數棟坐落,門牌號碼有內庄68號之1等,編號5土地現況已作為道路使用。
7.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11.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本件係參酌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95129號鑑價報告及第三次拍賣價格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
13.
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1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9.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