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引用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1175號案件查封情形,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 住,另編號2建物為增建,而建物二樓與鄰屋打通,鄰屋非本件變賣標的,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本件為清算程序變賣清算財團,拍定後不點交。
7.
建物第二層面積為63.72平方公尺,其中包含16建號之面積38.73平方公尺,扣除後548建號 建物剩餘面積為24.99平方公尺。其中2.45平方公尺面積占用樹王段689地號。建物第三層面積 為66.83平方公尺,其中3.83平方公尺面積占用樹王段689地號,1.74平方公尺面積占用樹王段6 83地號。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請注意。 六、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8.
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海砂屋等)無擔保請求權。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有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