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5月25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興 埔段903地號土地現部分為菜園,部分種植鳳梨,部分為空地,部分雜木林。
3.
112年6月8日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土地大部分空地係出租予毗 鄰住家供停車使用,有部分自設移動式可拆卸塑膠車棚,另亦有出租予大貨車 停車。據現場黃姓車主表示,係向管理人福金燈飾生活館負責人李先生辦理承 租;經再訪該李姓負責人表示,該地由其友人(潘春生等5人)共有,持有逾20 年。標的原本雜草叢生,荒廢無用,恐蚊蟲孳生影響環境衛生及可能有遭人棄 倒垃圾之虞,地主乃委託其代管。遂開放予鄰近住家及有需求者停車,每月租 金300-450元,由其收妥後再轉交地主,且因均為多年鄉里鄰居,單為口頭約 定,未訂書面租約。至部分有種植農作物及灌溉水桶,均係鄰近住戶所耕作, 純為借用自種,為敦親睦鄰考量,僅口頭約定不得造成停車人使用困擾及有環 境衛生疑慮,並未收取租金或費用。
4.
114年2月10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903地號土 地部分為水泥空地,部分為雜草地,部分種植鳳梨及短期時蔬。
5.
114年2月13日、2月21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土地地面鋪設水泥,現 況空置,部分空地搭設移動式可拆卸塑膠停車棚做停車位使用,另亦有出租予 大貨車停車。經尋鄰近住戶兆森環保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停車位 係由鄰近住戶向福金燈飾公司負責人承租。經詢問福金燈飾公司負責人,其表 示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等委託代為辦理空地車位出租事宜,僅口頭約定出租事 宜,未簽訂租賃契約。土地是否有分管契約,債權人無從查知。另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表示鳳梨、時蔬並非在拍賣土地上種植,惟具體地界仍應詳細測量方 可得知。
6.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土地現況主要為部分空地,部分車棚,部 分雜草雜木林,部分重作物。 六、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坐落之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有無 分管約定,均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