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未臨路,土地上雜草叢生,位於建物圍牆邊,又部分土 地是否圍牆占用須經鑑界始得而知;土地靠近同段138-89地號土地一側之部 分,被第三人所有建物後方所占用,因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占有使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之一張○夫主張土地作為水利用地使用, 惟與斗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不符,故本 標別拍賣之土地是否作為水利地使用,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本標別拍賣 之土地不點交。
3.
另共有人之一張○夫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張○誌就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簽訂 土地出租使用同意書,租金每月新台幣2,000元,租賃期間自113年5月15日至11 8年5月15日,惟查無全體共有人同意張○夫出租土地與張○誌,故本標別拍賣 之土地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拍定後自理。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就共有人黃○雯應有部分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 押權塗銷。
8.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 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以抽籤定之。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9.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