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08-11地號土地上有44建號建物座落,44建號建物一樓作客廳、房間及餐 廳使用;二樓為增建,置有祖先牌位,中間房間亦有置床墊供人使用。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 物,據債務人(即共有人)之一陳稱拍賣標的現係為第三人黃OO及黃OO等2人使用,惟未可知悉第 三人是否曾與其他共有人定有使用借貸或租賃契約關係,本件第三人占有使用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4.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 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5.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後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若有2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 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