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26日勘測時,經檢視建物有增建,屋內牆壁龜裂,並有壁癌,水電正常,據在場 之第三人黃美珠即債務人之配偶表示,標的建物目前為債務人自住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債務人於他法院之財產經變價所得若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本件縱有 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