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9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0─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5.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9.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六、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