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16地號土地有第三人建物坐落,1014及1023地號有第三人種植作物。第三人建物及作物非在拍賣 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1016地號為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014及1023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後者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全部共有 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