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3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64地號現況為雜林, 266地號現況為部分雜林、部分道路、部分建物(無門牌)佔用,惟仍應以實測 為準。
3.
共有人黃先生於114年4月14日具狀陳報:我們祖先們在此居住60年以上, 房子有一小角佔用到266地號,希望得標者能夠幫忙按拍賣到的每坪價格將佔用 之範圍出售予之。以上係共有人(地上建物佔用人)之意見,本院無權處理, 佔用人仍應依法確認是否有如備註欄所示土地法或民法上之優先承買權或自行 與拍定人協商,以上應請應買人、共有人黃先生,自行注意。
4.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5.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8.
266地號除有地上建物占用部分不點 交外,其餘按現況點交。
14.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15.
本件266地號土地上就建物佔用部分,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