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2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44地號部分空地、部 分建物佔用(無門牌)、部分植摘;146地號部分道路、部分田地(目前為雜草 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4.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5.
債權人於114年3月13日具狀陳報:土地及土地上之建物由債務人使用中。 以上之情係據債權人陳報,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道路、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14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13.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 此為由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