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曾61870乙

新竹縣橫山鄉豐鄉段759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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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23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8
保證金:
5.6
總坪數:
91.6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91.6 坪
總現值:
13 萬
拍後增值:
-1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鴻智
陳鴻智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學堂
地 址:新竹市延平路一段261巷5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橫山鄉 豐鄉段 759地號,面積 2,725.1 m2,持分 1/9,2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5)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遭一棟未辦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門牌號碼為「新竹縣橫山鄉大山背24號」之建物占用,建物未占用土 地部分作道路使用,其餘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 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8.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 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橫山鄉 豐鄉段 759地號
2,725.1 m2 × (1/9) × 430 元 - 28 萬元
= -15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23
1拍 不點交
185.2 坪 / 4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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