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82-1地號有數棟建物占用,共用門牌後龍鎮福寧里頭湖52號;101地號為田 地,其上長滿雜草、無臨路;103-2地號為水泥空地、雜草;103-10地號為田 地,其上有門牌頭湖53之6號建物占用;278地號為雜草,有土地公廟占用;280 地號為道路、空地,其上有門牌頭湖42之2號建物占用;281地號種植農作物, 有鐵皮建物占用;282地號為雜木林、道路、種植農作物,其上有廢棄磚造建物 占用;283地號為道路、雜草;284地號為雜草地;286地號為雜木林;286-2地 號為雜木林、水塘;286-4地號為雜木林;466-3地號為雜木林;470地號為道 路、種植農作物。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土地之建物、地上 物、作物均非本件應買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應買之82-1地號設有地上權,該等地上權應買後均不塗銷,請應買人 注意。
6.
103-10地號土地謄本上有登載「已提供興建農舍」註記, 其土地之使用管制規定,請應買人逕洽主管機關查詢,本院不代為處理。倘有 應買後因其他法規資格、條件限制而不能移轉登記情形,本院得依職權撤銷應 買,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應買之84-
12.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 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4.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 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5.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 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6.
係應買應有部 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
19.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 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20.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 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應買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 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應買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 應買。(六)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 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21.
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應買,縱為應買亦得撤銷 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