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438-
3.
441-3地號現為剛收割完之田地;441-7地號為河川地。惟 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土地如有種植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 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本件應買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應買後不點交。
5.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應買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 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 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 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3.
係應買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6.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 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7.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應買且 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 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8.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 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分標應買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應買,縱為應買亦得撤銷 應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