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 48-97地號現為雜木林、無臨路,入口處設有鐵門。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 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 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無臨路,拍定後不到場點交。又如土地有鑑界之須 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