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9月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107地號土地未臨路,部分雜木林,部分肖楠;928地號土地無路可達,部分雜木,部分肖楠;1064地號土地未臨路,大部分種植肖楠,少部分雜木;1064─1地號土地部分空地,產業道路,部分休耕農地其上有溫室鐵架,部分肖楠,部分雜木;1068地號土地部分道路、雜草,部分雜樹林,鐵皮工寮坐落(有無占用,以實測為準);1068─
2.
1068─4地號土地未臨路,部分肖楠,部分雜木;1072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航照圖為雜木林。
7.
1068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木林、部分道路、部分種植短期作物。
8.
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工寮、地上物、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9.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法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106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8.
1107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23.
107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5.
1107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26.
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27.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