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3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1141地號土地為40建號及41建號建物之基地,41建號建物 為面對房子大門的左邊,另本件拍賣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雖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 稱係其占有使用中,惟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且未能查得債務人依其應有部分占用特定之 位置為何,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7.
2樓內部均相通,2樓通3樓的梯間牆壁有裂痕,1樓後方之房間有漏水,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 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8.
55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且占用鄰地1138地號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之
9.
1153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 買人注意 。
11.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