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相連,229地號、234地號及236地號土地現均種植稻米、235地 號土地係灌溉溝渠,地上作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均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 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229地號、234地號、236地號土地均係一般農業區農牧 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 效。235地號土地係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
7.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 全部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 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