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1月20日之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稱3201-01與3201-02土地相 連,上面皆是雜草
7.
本件土地係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共有人不得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 行使優先購買權,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