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0月3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277─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703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部分有房屋座落,703─
3.
703─2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276地號土地部分坐落無門牌建物、部分為道路,27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債權人113年11月6日具狀陳報:703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之建物,建物無人在家,無法確認使用關係,其餘土地皆為雜木林及小部分道路,276地號土地上之無門牌建物為債務人母親所有及使用,277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及小部分道路。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部分道路、第三人建物占用,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3.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6.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7.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8.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703─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277─
22.
本件分2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