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6月16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6-44地號土地現為水泥 道路。36-45地號土地有部分道路、部分雜木林(以實測為準)。36-105地號土地 現為雜木林。36-106地號土地現為雜林、無臨路。
7.
36-4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 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1.
36-10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 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36-106地號土地「未會同申請, 欠繳書狀費160元,登記費918元,複丈費1600元,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