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76地號土地種植水稻,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標別147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為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標別1476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該具有優先權人對於相對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0.
本標別147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