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62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 (門牌:觀音區保興路二段23巷132弄20號)坐落;
3.
624地號土地為雜林 地;而前開建物之權利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法律依據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 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又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 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 定後均不點交。
4.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
5.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係基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而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或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