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46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武威一路46號及38號建物部分占用,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陳報稱當地為廖氏家祠,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係繼承而來,建物坐落之法律權源不明。以上內容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分甲至丙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法院依執行債權數額逕行指定,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法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前揭優先承買權人如有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六、本件依土地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相關管制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