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院 114木50109

桃園市觀音區三座屋段新興小段830地號

2拍 不點交 停拍 未合法送達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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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24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0.4
保證金:
14.1
總坪數:
57
坪單價:
1.2萬/坪
持分地坪:
57 坪
總現值:
62.2 萬
拍後增值:
-8.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張宏得
張宏得
法拍專員
經紀業:凌陽有限公司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桃園市 觀音區 三座屋段新興小段 830地號,面積 1,990 m2,持分 1/36,20.8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桃園市 觀音區 三座屋段新興小段 831地號,面積 2,480 m2,持分 1/36,25.6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3.
桃園市 觀音區 三座屋段新興小段 850地號,面積 2,312 m2,持分 1/36,24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5/11/26,總底價 88萬,保證金 17.6萬,坪單價 1.5萬/坪,流標
停拍,2025/12/22,停拍
法院筆錄 (11)
1.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
850地號土地皆為 西瓜田。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作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 定後應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本件標的土地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 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3.
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6.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法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耕地現耕之其他共 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並應出具現耕證明文件,經法院 審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權。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 出:
7.
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8.
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 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
9.
如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 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10.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 規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 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 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土地增值 (3)
1.
桃園市 觀音區 三座屋段新興小段 830地號
1,990 m2 × (1/36) × 3,300 元 - 20.8 萬元
= -2.6萬元
2.
桃園市 觀音區 三座屋段新興小段 831地號
2,480 m2 × (1/36) × 3,300 元 - 25.6 萬元
= -2.9萬元
3.
桃園市 觀音區 三座屋段新興小段 850地號
2,312 m2 × (1/36) × 3,300 元 - 24 萬元
= -2.8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22
1拍 點交
23.6 坪 / 456 萬
2026/1/22
3拍 不點交
114.6 坪 / 192 萬
2026/1/7
特拍 不點交
27 坪 / 137.3 萬
2026/1/8
2拍 不點交
5.9 坪 / 73.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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