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的物現況為:有無門牌貨櫃屋一個,其餘部分為雜林地。
3.
本件為拍賣應有部分,且未查有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 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件拍賣標的物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 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之 耕地其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如各利害關係人 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 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 第1項,有優先承買權,且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 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 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 意。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 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 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 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