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為債務人之家人居住使用,有部分壁癌及2樓天花板毀損、補強情 形,請投標人注意;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另829地號土地上有雞寮 不在拍賣之內,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該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816地號土地)面積 3.55平方公尺,其占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82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 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 無效。 六、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故於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 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 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8.
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