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內部情形:「查 封之505-
3.
527-144地號坐落本件查封之674建號建物;527-62地號現為雜木林,其上有鐵皮屋 占用。據債務人父親稱:上開鐵皮建物亦為債務人所有,作為製作樟腦油之倉庫。另外,674建 號建物一樓後方、二樓前方、三樓均為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 債務人父親在場稱:「建物為自住,無出租及出借,除有漏水情形外,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等語。
4.
債務人於113年12月9日來狀陳報使用現況略以:「房屋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有 落石自山坡烙下,撞破紅磚牆,無自來水」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5.
債權人於113年12月11日來狀陳報使用現況略以:「查封之527-62地號土地,有出借給鄰居 種植蔬菜,面積大約30坪,但無簽訂正式租賃契約書」等語,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情形請投 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6.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 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之暫編696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 請投標人注意,風險自行承擔。六、本件拍賣之527-62地號不動產,現況有部分為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其餘不動產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
12.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 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 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5.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 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 證明文件)。
16.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 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7.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 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18.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19.
本件拍賣之暫編69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