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7日現場查封時,本件建物為一鐵皮搭蓋之工廠,有「水蓮農場」招牌,專 營有機水蓮養殖並加工產銷。
7.
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六、依第三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民國114年3月19日函所載,其與債務人訂有農業 用地租賃契約書,租期自民國110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9日止,債務人並依契約規定向 其申請搭設農業設施,該農業設施領有高雄市政政府農業局同意許可為集貨及包裝場所使用, 同意面積989.59㎡,依法不得變更用途。
8.
拍定人須與第三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方能合法使用土地,且本件 建物係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搭設之農業設施(集貨及包裝場所), 須依法規作合法使用,倘違法使用或被取消相關容許許可時,本件建物須拆除並回復土地之原 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