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經地政人員指界,356地號土地現場部分有鐵皮建 物坐落,部分檳榔及水溝,部分雜木。債權人則陳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 管等語。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7.
本件乙標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乙標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8.
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乙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 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 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同一拍賣期日如其中各標出價金額均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前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債務人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 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