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雜林地。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均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 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 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 效)。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