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0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62地號位於門牌號碼 新北市貢寮區龜股壽街30號建物西北方約115公尺處,現況部分為菜園及雜草 地;1062-1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北方約95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及雜草地;226 9地號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58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2270地號位於上開建 物西南方約600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四筆土地觀之,並無經濟作物及建 物。」。本件標的均為「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 畫」範圍內土地,
3.
227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1062-1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 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11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32318632號函略 載:本標土地依查詢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及建造執照地籍圖繪圖查詢結果,無申 請建築執照資料等語。依新北市政府貢寮區公所民國113年12月2日新北貢工字 第1133034099號函略載:本標土地均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等語。請應買人注 意。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 意。
11.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